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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工作管理規定

                           

                           

                          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工作,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活動。

                          第三條 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均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計價依據解釋

                          第四條 計價依據解釋,是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機構對其發布的計價依據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計價依據解釋工作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站”)統一負責。

                          第五條 計價依據解釋主要包括水平調整、補充消耗量標準、統一解釋、一般解釋等。計價依據解釋與計價依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計價依據解釋原則上按問題收集、調查測算、討論研究等程序進行,經分管站領導批準向全省公開發布。重大問題需按規定進行評審聽證,按有關行文發布程序進行。

                          第七條 省站應及時收集計價活動中出現的具有普遍性、未明確或缺失的計價依據等問題,研究并制定相應計價依據解

                           

                           

                          釋。

                          第三章 造價爭議調解

                          第八條 造價爭議調解,是指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工程計價活動中發生的分歧或矛盾進行協調。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發生工程造價爭議時,可向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九條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州造價管理機構”)依據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受理造價爭議調解工作,省屬國有施工企業或中央施工企業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站申請造價爭議調解。

                          第十條 申請造價爭議調解應填寫《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單》(詳見附件1),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爭議各方當事人聯合蓋章的《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單》及申請報告;

                          (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

                          (三)、招投標文件;

                          (四)、施工圖與施工組織方案;

                          (五)、現場設計變更與簽證資料;

                          (六)、與工程有關的其它資料。

                          資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及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價爭議調解申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一方不同意調解的;

                          (二)未按上述第十條規定提供完整資料的;

                          (三)造價管理機構已作出造價爭議調解建議,且造價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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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調解申請人未再提供新證據的;

                          (四)上級造價管理機構已作出造價爭議調解建議的;

                          (五)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

                          (七)其它不符合行政調解條件的情形。

                          第十二條 受理人員應及時將申請材料提交造價管理機構業務科室,科室對申請材料初步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造價管理機構根據申請材料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造價爭議調解采取協調會議方式。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受理后,由建設方組織召開協調會,造價管理機構參與協調。

                          第十四條 造價爭議協調會會議流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簽到。參會各方在協調會簽到表上簽到(包括姓名、單位、職務和聯系電話)。

                          (二)陳述主張。參會各方對爭議問題進行事實陳述及主張陳述,以及作必要的補充陳述、申辯或舉證等。

                          (三)協商討論。爭議各方在充分溝通和了解相關政策或同類問題處理方法的基礎上,進行會上協商。

                          (四)內部合議。造價管理機構參與人員進行內部合議,形成調解建議。

                          (五)意見反饋。由造價管理機構參與人員向爭議各方反饋調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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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調解結束。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或部分一致意見的,對一致意見部分,可形成協調會議紀要;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程序終止,各方當事人可根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五條 造價管理機構參與人員應詳細填寫《造價爭議調解記錄單》(詳見附件2),并將爭議調解有關資料登記歸檔,建立臺帳,重要資料復印后留存,并由相關科室負責存檔。

                          協調會議紀要經參會各方簽字蓋章后,報分管站領導審核蓋章。

                          第四章 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

                          第十六條 一次性消耗量標準,是指因現行計價依據缺項,由建設各方共同協商編制,作為本項目計價依據,且僅用于本項目。

                          第十七條 編制單位應將一次性消耗量標準成果文件(含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相關設計圖紙、施工合同、洽商記錄、簽證單、施工方案、工料機測算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式兩份,向項目所在地市州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市州造價管理機構于備案后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省站存檔,省屬國有施工企業或中央施工企業的施工項目可直接向省站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編制單位應對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一次性消耗量標準應當按照現行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的原則進行編制;工程量計算規則及計量單位應與國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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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量計量規范一致。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市州造價管理機構每半年將造價爭議調解的實例及一次性消耗量標準匯總上報省站。省站將及時整理成冊,印發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交流。

                          第二十一條 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單

                          編號: 日期: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價

                           

                          建設單位

                          (蓋章)

                           

                          爭議處理負責人

                           

                          聯系電話

                           

                          施工單位

                          (蓋章)

                           

                          爭議處理負責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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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單位

                          (蓋章)

                           

                          爭議處理負責人

                           

                          聯系電話

                           

                          造價爭議摘要

                           

                          是否受理

                          受理時間

                           

                          不受理理由

                           

                          經辦人(簽字)

                           

                          科室負責人(簽字)

                           

                          分管站領導(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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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造價爭議調解記錄單

                          編號: 日期: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發包方

                          單位名稱

                           

                          負責人(授權委托人)

                           

                          聯系方式

                           

                          委托造價

                          咨詢公司

                          單位名稱

                           

                          負責人(授權委托人)

                           

                          聯系方式

                           

                          承包方

                          單位名稱

                           

                          負責人(授權委托人)

                           

                          聯系方式

                           

                          委托造價

                          咨詢公司

                          單位名稱

                           

                          負責人(授權委托人)

                           

                          聯系方式

                           

                          記錄人

                           

                          調解

                          內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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